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04-11-01    浏览次数:6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专利工作试点县(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规范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批、拨付等工作,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湘知发[2004]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规程(试行)》      2、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拨付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 资助 通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之享、甘霖同志。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批、拨付等工作,根据《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及其个人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以及全省范围内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经审批后,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进行资助。 第三条 《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主要是指对三种专利在申请、审批、授权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一旦专利授权后一次性进行资助。 第四条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职务发明须经单位盖章并指定经办人,非职务发明限专利申请人本人申领),应备齐下列材料,向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提出申请。 (一)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供: 1、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二)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供: 1、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相关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第五条 综合管理处经办人应根据《办法》和《工作规程》的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备、真实)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经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即可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由综合管理处开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拨付单》(以下简称《拨付单》),经局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室,由财务室完成资助资金的兑付手续。 第八条 局综合管理处和财务室应认真做好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材料、《拨付单》和资金发放情况的汇总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局本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受理工作,每天均可接受,但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 第十条 凡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得在省、市州两级重复申请。一旦发现,五年内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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