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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5    浏览次数:2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为郑州成功学院的函》(豫政函[2011]6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后更名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的请示》(豫教发规[2011]210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校代码为14040;同时撤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的建制。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1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张强武先生签订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张强武先生终止合作举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河南省“科教兴豫”、“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院性质为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学院的名称、地址

  第四条 学院名称: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136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六条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育人为本,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繁荣社会主义民办教育事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院坚持“勤俭、朴实、自力、更生”的校训、“爱国爱校、宁静好学、礼让整洁”的精神和“伦理、创新、品质、绩效”的办学理念,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操守和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

  第八条 学院立足郑州、服务河南、辐射全国、面向基层,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把学院建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教学型本科院校。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在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办学规模、层次及形式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5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达14000人左右。

  第十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院积极创造条 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以管理学、人文学科为主,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结合学院的办学条 件,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

第六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经费由学院自筹,截至2011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6亿元,其中捐资人捐资1.75亿元,负债2.95亿元,净资产3.04亿元。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捐资人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银行贷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为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捐资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捐资人或者其代表、举办者、当任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投票选举,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成员由捐资人、举办者推选产生,在过渡期内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选派1-2人参加董事会。

  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制度;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处(室)实行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当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章 学院捐资人、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捐资人为王广亚先生。王广亚,男,一九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05847904(B)。住所地:台北市松山区宁安街12号。

  学院举办者为张强武先生。张强武,男,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2380120151。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城隍庙后街27号。

  第三十七条 捐资人、举办者的权利:参加学院董事会;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捐资人、举办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举办者依法向学院履行所受赠捐资人全部资产数额的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手册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后,全数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郑州成功财经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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