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司法解释:加大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2-10-16    浏览次数:1

  从明天起,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也将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天正式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为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疑难问题。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我们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依据该司法解释,除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外,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里的民事法律责任,则仅指“停止侵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还就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类型和管辖、商标侵权判定及其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侵权民事制裁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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