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4日
附件: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根据全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安排的奖励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全国各省(市、区)上一年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下达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分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服务农村人口数、乡镇个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模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
第六条 各地服务农村人口数、乡镇个数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模的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乡镇财政决算反映的资金数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结果主要参考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各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及上一年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分配结果及时下达资金。各地州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各县市进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向各地州市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向县市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对各县市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本地区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九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发挥乡镇财政监管职能,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具体包括: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支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所必须的各项支出;
(二)改善乡镇财政办公条件支出。乡镇财政部门为开展资金监管工作所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和资金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三)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支出。为提升基层财政干部监管能力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包括培训教材、师资等支出。
第十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人员支出等基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依据程序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的原则,对各地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本地区及以下管理和使用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编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管理和使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及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