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8    浏览次数:2

豫安监管办﹝2013﹞74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全国各地做好尾矿库度汛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文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尾矿库安全度汛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尾矿库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认真开展以“五查五看”为重点的自查活动。汛期前各尾矿库企业在“五查五看”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条件评估检查工作。对评估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隐患治理人员、资金、工期和措施,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尾矿库企业要做好尾矿库应急预案建立或修定完善工作,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落实汛期领导带班巡查和专人值守制度,指派专人24小时盯守。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出现险情要及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组织疏散撤离,确保尾矿库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尾砂回采利用的尾矿库企业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尾矿库回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3﹞25号)的要求进行回采作业,严禁形成深坑、深沟,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尾砂利用完毕或尾矿库已不存在的,应及时注销。

  二、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责任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尾矿库继续实行“领导包片、责任人包库”的责任机制,认真落实好尾矿库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每座尾矿库汛期安全。

  (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在汛期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领导包片、责任人包库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三)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包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一)负责日常监管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运行库、暂停库和试运行基建库的《评估检查报告》进行逐库核查,对核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抓紧隐患整改和并做好监控工作。对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依法进行处罚或提请关停,全面消除隐患。

  (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要开展检查执法,重点打击非法建设、无证运行等违法行为;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运行的尾矿库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停,并明确关停后的管理单位。

  (三)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对超过设计堆积坝高、超量储存、超期服役以及已停用、关闭等尾矿库,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履行闭库程序;对没有履行尾矿回采手续,擅自进行回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开展尾矿库督查活动

  (一)省安全监管局将于5—6月份,由局领导带队,组成4个督查组,对有关省辖市尾矿库汛期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主要有: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条件评估工作和市县安全监管局执法检查情况;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包库值守和应急演练情况;尾矿库回采安全监管情况;打击违规建设尾矿库和尾矿库非法运营执法监察情况。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6月中旬—7月底,对我省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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