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银行、经信委(局)、财政局、银监分局(监管办)(宁波不发):
现将2016年全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一、审核工作组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金〔2015〕10号)和《浙江省经信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6〕22号),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工作由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人民银行、财政、银监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二、审核工作标准
纳入风险补偿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已享受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再列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三、审核工作程序
(一)风险补偿申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人民银行、财政、银监等部门负责通知辖内符合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填报要求报送加盖机构公章的《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附件1)和《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附件2),并附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说明。
(二)风险补偿审核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人民银行、财政、银监等部门在收齐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材料后,要组织联合审核,确保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政策规定。各地可根据申报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审核。
(三)风险补偿上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人民银行、财政、银监等部门经联合审核确认后,于2016年2月29日前联合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并随文报送加盖部门公章的《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确认表》(附件3)和《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效益统计表》(附件4)。
各地金融机构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附件1、附件2各一式三份)统一寄送至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人民银行、财政、银监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内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申报工作,严格规范完成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对于虚报数据、骗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取消今后五年的申报资格。省经信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将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贷款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表彰。
省经信委联系人:傅广敏;电话:0571-87055249。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系人:杨曦;电话:0571-87686536。
省财政厅联系人:熊晓贤;电话:0571-87058477。
浙江银监局联系人:邵立;电话:0571-87189602。
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联系人:南晓静;电话:0571-85155007;电子邮箱:nanxjing@163.com。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