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优秀骨干教师奖励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3

  一、奖励范围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室、教育发展中心的在职优秀骨干教师。

  二、奖励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思想端正,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教育教学有特色,在教书育人、教学科研工作中,有开拓创新意识,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奖励等级

  (一)引进教师

  对2013年起引进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的优秀骨干教师,按照其所获最高荣誉给予相应等级的一次性奖励。

  特等:省级以上教育名家称号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万元。

  一等: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大市级教育名家,全国模范教师称号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等:大市级名教师、名校长,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等:大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在职人员

  区内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含引进人员)享受与其所获最高荣誉相应等级的月特殊津贴。

  特等类:省级以上教育名家称号获得者,每月2000元。

  一等类: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苏州市教育名家,全国模范教师称号获得者,每月1500元。

  二等类:苏州大市级名教师、名校长,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获得者,每月1000元。

  三等类:苏州大市级学科带头人,江苏省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每月600元。

  四、管理与考核

  (一)引进的优秀骨干教师在本区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即兑现一次性奖励。

  (二)凡获特等奖的引进人员须在本区服务期满10年,获一、二、三等奖的引进人员须在本区服务期满8年,如服务期未满且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开本区教育系统的,原则上一次性退还全额奖金。

  (三)区内优秀骨干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师德修养、教学研究、教学实绩、论文撰写等,经考核合格即兑现特殊津贴(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四)凡获取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江苏省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满8年之后,不再享受相应等级的特殊津贴。

  (五)原获得的荣誉称号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评时未被重新确认,则自当年起不再享受特殊津贴;外省、市引进人员所获得的荣誉称号须转评为江苏省、苏州市荣誉称号,未能转评的,不能享受相应等级的特殊津贴。

  (六)苏州外国语学校在职优秀骨干教师参照享受特殊津贴。

  五、审批程序

  由所在学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优秀骨干教师奖励审批表》,经区教育文体局、人事局审核,报请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放。

  六、其他

  (一)奖励经费从区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的优秀骨干教师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本修订办法由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解释。

  (三)本修订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骨干教师奖励办法》(苏高新管〔2003〕18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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