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同层次更名的14所高等职业学校、合并的1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同时撤销原有学校的建制。
附件:同意备案更名、合并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15所).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