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05-01-20    浏览次数:2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规定所称采标标志系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见附件1)。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 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

  (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

  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

  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二)受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可审核,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在通过认可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申请材料报送省质监局。

  (四)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通过认可审查的,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颁发《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对同时提出使用采标标志申请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发放采标标志胶片。对未通过认可审查的,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返回相关申请材料。

  (五)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采标产品标志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轻[2004]4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认可的产品所执行的我国标准被修订的,企业可按修订后的我国标准重新申请认可。企业不再申请认可或修订后的标准不再采用国际标准的,注销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停止使用采标标志。

  第十一条 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各级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按经认可的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监督。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采标单位应在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受理部门提交复审资料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省质监局换发新的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质监局发布的采标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方面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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