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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2-20    浏览次数: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资金的安排。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学校年度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学校当年的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和落实。自治区每年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高校组织的公益性就业指导和招聘活动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就业率和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资金的使用范围。各高校安排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活动、校园招聘活动、就业宣传、就业指导人员队伍培训、毕业生就业市场调查、校园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支出,并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严禁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资金的拨付程序。自治区对高校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与高校毕业生人数、促进毕业生就业资金投入、上年毕业生就业率、落实自治区促进就业政策情况等因素挂钩。各高校申请“以奖代补”资金,应于上年12月底之前,将申请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报告内容要包括:(1)上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工作经费投入、自治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2)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对自治区各高校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在考核结果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补助资金,并及时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资金的管理。各高校安排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应分账核算,分别记账,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规范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经费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高校要建立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高校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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