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校代码为13299;同时撤销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的建制。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石油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大庆石油学院与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庆石油学院与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的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哈尔滨石油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石油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石油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第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谢永利先生和谢永利先生为董事长的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黑龙江、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和留学生教育。
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校学生控制在11000人左右,其中全日制本科生9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门类为主,在工学门类中重点发展石油、石化、机械、自动化等类专业;适度发展管理、经贸、文学和艺术等门类专业。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长办公会。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非编机构,合理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切实突出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作用。
(一)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规划方案,评定科研立项、教学成果、教师职称等。
(二)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等。
(三)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改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长办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二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3.93亿元,负债总额0.91亿元,资产负债率23.06%;净资产总额3.03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0.50亿元,办学积累1.92亿元,限定性净资产0.61亿元。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