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执〔2016〕7号
各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2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决定组建2016-2017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2016-2017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七)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浙财预执〔2014〕2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承销团成员的确定
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0家,根据各机构申请情况,按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三类指标综合计分确定。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7家,依承销团成员申请,按前三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其中上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年主承销商资格。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2016-2017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填写《2016-2017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详见附件),于2016年2月15日前加盖机构公章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后报送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 楼丽娜 周慧坚
联系电话:0571-87056538(含传真)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附件:2016-2017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