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3〕36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支持和促进地方消防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2〕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消防业务经费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9日
江苏省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支持和促进地方消防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为支持地方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由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基层消防队站开展消防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奖代补、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队站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投入的奖励性补助。近阶段主要用于对上述地区完成消防装备配备规划的奖励性补助。
(二)对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的跨地区调动警力执行重大灭火、抢险救援、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以及参加高速公路、过江通道抢险救援任务(以下简称跨区域任务)的公安消防队站,给予适当的消耗性补助。
(三)对不可预见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的补助。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
(一)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队站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投入的奖励性补助,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消防经费的投入情况、消防规划实施情况、消防工作绩效、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计算确定补助地区资金数额。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十二五”期间新建的一、二级政府专职消防站的装备建设,经省武警消防总队验收合格后,按照苏政办发〔2011〕170号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