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会)发【2013】866号
自治区有关厅局、有关直属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企业集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请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点击“会计司”子栏目下的“政策发表”或者宁夏财政厅网站www.nxcz.gov.cn下载)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