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3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积极有效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现江苏工业经济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意义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我省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同样存在产能过剩问题。2012年,我省钢铁行业生铁、粗钢产 能利用率分别为77%和76.3%,水泥行业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为87%、水泥粉磨产能利用率为68%左右,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为77%左右,船舶行业造船产能利用率为74%。上述4个行业除水泥熟料外,产能利用率均低于国际水平。

  产能过剩,势必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专门就此作了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必须从全局和长远考虑,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针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出台有效化解的具体实施方案,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集中配置到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和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初步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现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能结构得到优化,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钢铁行业。全省压缩钢铁产能700万吨。行业前5位企业(集团)粗钢产能集中度提高到75%左右,通过兼并重组形成5家左右粗钢(钢材)产能超千万吨的钢铁企业集团;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沿海地区产能占比明显提高;先进产品产值比重提高到50%左右;行业经济效益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水泥行业。全省压缩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产能1000万吨以上。水泥生产企业数量减少100家以上,行业前10家水泥生产企业集中度达到60%以上。培育1至2家拥有矿山、骨料、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完整产业链的大型企业,增强全行业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平板玻璃行业。全省压缩普通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以上。调整产品结构,压缩普通平板玻璃生产,提高深加工玻璃和特种玻璃比重。

  ——船舶行业。全省压缩船舶产能1000万载重吨。优化品种结构,开发海工装备、节能环保型船舶、特种船、LNG船、内河新型标准化船等高技术产品。优化区域布局,鼓励南通、泰州、扬州三大造船基地内的产能重组,将南通、泰州初步建成国际先进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进一步提升集中度,力争5至6家船舶制造企业进入世界造船业前50强,其中1至2家进入前1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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