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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规〔2013〕24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宗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积极支持各地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省级民族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民族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民族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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