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审定通过的2014年度82个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下达给你们,项目资金总额3206.14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资金3131.75万元,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74.39万元。有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责任制。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扶持金额、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责任书内容执行。
(二)项目调整与变更。项目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与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三)项目验收。项目从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完毕,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已验收项目组织抽查。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农委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四)资产管护。农民合作社为项目形成资产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资产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行区县级报账制,报账单位由区县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需在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报账,严禁垫付和挪用财政资金。
(二)项目公示。财政扶持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等主要内容应在项目验收前,在项目实施地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资料和情况列入验收内容。
(三)项目审计。项目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应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市财政局对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四)资产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该农民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