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3〕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管一函〔201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范围
全省所有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企业(单位)。
二、督查内容
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的五项督查内容,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储运企业长输管道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步骤
(一)所有石油天然气企业自查。即日起至7月15日,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覆盖率100%。
(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督查。即日起至7月15日前,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石油天然气企业进行全面督查。
(三)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查。省局将于8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检督查。
(四)9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石油天然气企业做好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来我省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有关要求
全省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工作安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立即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实施登记管理、整改落实,对企业自身无力整改的由外部环境造成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做到自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自查自纠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央属企业、省局直接办理颁发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于7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并同时报送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管道储运企业在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的同时报送储运管道途经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改进监管方式,主动协调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针对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的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检查情况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局监管一处。通过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真正解决在以往工作当中没有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确保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
附件:《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管一函〔2013〕2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