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的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0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
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的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的督查督办工作遵循: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企业、个人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
(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行为有投诉、信访或实名举报的。
(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
(四)根据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督查的。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
(一)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信访或实名举报后,负责受理登记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举报受理单》,要有登记编号,以备存查。报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督办人员办理。
(二)转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承办单位发放《督查督办通知书》,对承办的监管部门提出督办要求,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三)承办。负责承办的监管部门接到《督查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确定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并制定查处查办方案。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负责承办的监管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要求整理相关材料,形成报告并提交至督查督办监管部门。
第五条 负责承办监管部门上报的办结报告,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办结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过程;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违法性质;
(四)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处理结果;
(六)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办结标准的督查督办案件,督查督办监管部门应当退回承办监管部门重新处理。承办监管部门自接到退办件之日起,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上报。
第七条 已批准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查督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一)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的监管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或者拖延、推诿的;或多次督办仍处理不力的;有关承办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查督办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承办监管部门发出警告通知,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负责督办、承办的工作人员与督查督办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负责督办、承办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一)每年开展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
(二)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通报,提出表扬与批评,对反映情况严重失实或故意瞒报、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或不上报等情况,并造成后果的,由上级监管部门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给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定期通报全省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对督查督办工作准确、及时完成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给予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