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3    浏览次数:1

苏财规〔2013〕31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

  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现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完善,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款“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调整为省“博士集聚计划”;第九条省“博士集聚计划”重点资助四类调整为六类,新增两类:(一)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二)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两类博士,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办法》中相应内容一并调整。

  二、第八条中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调整为“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对省“双创计划”的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分三年安排下达,当年下达40%;剩余资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下达30%、3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达资金,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今后涉及《办法》中资助范围、标准、申报、审批、执行等具体条款的改变,将在年度下达资金的文件中进行调整,与原办法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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