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3

各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部署,培育时尚产业知名企业和品牌,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拟再确定50家左右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一批重点培育品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重点培育企业。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10亿元,省政府确定的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的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5亿元。对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居前、企业成长迅速、创新成效突出或应用“工业4.0”、“互联网 ”、“文化 ”成效突出的企业可放宽条件,但原则上不少于3亿元。

2、申报重点培育品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单一品牌2015年度销售收入一般不少于1亿元,高附加值设计师品牌或运用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较多的品牌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在创建国际品牌方面有较好成效的企业可优先申报推荐。

3、鼓励与时尚产业重点领域相关的设计研发、广告、零售(含互联网零售)等时尚服务业企业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和品牌。销售收入在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居前的时尚设计研发、广告类专门企业和品牌可不受年度销售收入条件的限制;要求综合零售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10亿元,特色明显的专业零售企业和互联网零售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2亿元和1亿元。

4、丝绸、黄酒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也列入本次申报范围。要求丝绸、黄酒产业重点培育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3亿元,重点培育品牌产品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

5、对列入第一批重点培育品牌的企业可继续申报重点培育企业。

二、工作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申报表》(附表1),向所在市、县(市、区)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推荐汇总表》(附表2),并于3月18日前将两表统一报送我办,同时将相应的电子文档发送至Email:530691995@qq.com。

2、相关表格可从浙江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处室之窗栏目,轻纺办-通知公告)下载。

联系人:省时尚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戚栋明、俞国军,电话(传真):0571-87058234。

附件:1.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申报表 

   2.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二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时尚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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