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经济新常态下全省工业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工业企业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力争2015年新增支持工业企业贷款不低于300亿元,其中新增中长期贷款200亿元。(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出现清偿性风险,但长期盈利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式抽贷。(贵州银监局牵头负责)
三、完善微型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方案,每年提取省级微型企业扶持资金1亿元建立风险补偿金,建立健全以奖代补、增量奖励等多元化补偿方式。拓宽微型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补助范围,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牵头负责)
四、完善“贵园信贷通”政策,对单个企业贷款限额提高到100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风险小的企业,通过资信调查认定,适当放宽贷款限额控制。(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贷款偿还周转机制,2015年从省级国有资本预算中增加5000万元用于贷款偿还周转资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六、严格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清费立税工作力度,完善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目录清单之外的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政府性基金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相应降低征收标准。暂缓对煤矿企业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牵头负责)
七、严格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炭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严禁委托煤炭管理站定额预征煤炭税费。(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八、培育打造科技企业梯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财政后补助方式对入选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0万—1000万元补助,对入选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入选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选科技型种子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5万—10万元补助。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争取各级各类创新基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九、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财政后补助方式对服务于众创空间的平台资源和服务要素,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5万—2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并给予100万元能力建设支持。对获得国家认定支持的众创空间,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额度的50%给予匹配支持。根据众创空间孵化毕业的科技型企业的销售额、是否上市、是否入选种子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众创空间1万—50万元补助。优先在众创空间发放创新券,降低大众创新创业成本。(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省级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以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费占省本级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的比重达到70%。(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一、规范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开工前置条件或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开工前置审批。除依法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重特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十二、实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专项工程,加快推动改貌“无水港”建设,开通集装箱物流班列,积极发展集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成品包装销售、售后零配件供应维修于一体的全过程供应链物流,降低生产企业物流成本。在产业发展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建设能矿、资源深加工、建材、轻工等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三、积极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企业到境外参加展会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按有关规定给予50%-70%的资金支持,对出口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给予50%-8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鼓励省内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参与国际招投标,对中标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省内工业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和设立营销网络平台,对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电源建设,2015年建成投产织金电厂1号机、黔北电厂“上大压小”1号机、习水二郎电厂一期等电源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煤电价格联动、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加快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组建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西电东送交易、富余水电竞价上网等工作,尽快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牵头负责)
十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由化工、有色、冶金行业扩展到煤炭、建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行业。降低电力直接交易用电企业准入条件,规模由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降至3000万千瓦时。对省内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电力用户,探索按据实核定的最大量缴纳基本电费。探索开展峰谷电价,鼓励和引导用电企业在用电非高峰时段增加使用电力,切实促进发电与用电企业实现双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能监办、贵州电网公司牵头负责)
十七、切实提高瓦斯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瓦斯发电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瓦斯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省财政厅、贵州电网公司牵头负责)
十八、进一步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全面启动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形成“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证三号”的工作机制。(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九、进一步完善“先照后证”配套措施,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除前置审批目录所列行业外,其他需要审批的企业先行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实现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贵安新区实行“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改革,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等效力。(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改制,省级财政2015年安排资金2亿元,并统筹省级国有资本预算筹措一定资金,支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脱困,由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情况报经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国有资本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医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3年内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属地社会化管理。(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加大对工业企业用工的支持力度,对与工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组织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2015年建设3个国家级、7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3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落实,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巩固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长效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