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经信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再生化纤(涤纶)企业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等请在工信部网站下载(http://www.miit.gov.cn/文件法规/文件发布栏目内)。
三、请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再生化纤企业做好准入公告的申报工作,指导相关企业认真填写《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做好申报材料的预审,并征求同级环保部门对上报企业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的意见,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省经信委(轻纺办)。
四、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工信部。
联 系 人:省经信委轻纺办 施慧萍 0571-87058219
省经信委资源处 杨益民 0571-87052770
邮 箱:766791375@qq.com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