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4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精神,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落实监管责任制,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结合我省担保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妥善处置各类风险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置风险,当地政府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反应,果断处置风险。

  二、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风险处置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风险处置工作。要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根据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

  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控制度管理、风险防控制度管理,做好经营合规性、风险性、重大风险事件的提前预警和风险处置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监管人员制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配备监管人员,负责收集、审查、分析各类经营信息,并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提供人员保障。要细化岗位职责,明确监管纪律,建立监管考核机制,并定期组织考核,加强考核评价制度落实。

  (三)建全监督举报制度

  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渠道畅通、反映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

  (四)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管理制度

  建立高管人员档案、高管人员约谈制度,对高管人员实行严格的任职资格审核、考评,对不合格的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

  (五)建立监管问责制度

  各地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管问责制度,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失职、渎职行为实行问责。

  (六)建立风险预警监测制度

  加强风险状况监测,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

  四、明确风险处置工作措施

  (一)日常风险处置

  要建立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分类评价标准和防范处置预案,加强对风险跟踪分析。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监管措施。涉嫌非法集资的立即移交“除非办”。

  (二)重大风险处置

  1、对因经营管理不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由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秀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组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

  2、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区市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托管、按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

  3、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推出机制,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地监管部门要与当地政府签订监管责任书、建立专项考核制度、分解落实责任、定期评估责任落实情况、确保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排查,重点是排查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出现风险苗头的担保机构、以及群众举报或经营异常的担保机构。对出现的问题,要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处置一起。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立即移交当地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认真处理。

  对出现风险的,要立即建议当地政府派驻工作组,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对行动滞后、工作懈怠,造成本地区工作被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高风险担保机构未按要求及时移交、造成资产流失、人员逃避,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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