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安监局关于组织申报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2

新经信环资〔2014〕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安监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安监局,自治区有关行办,新疆钢铁协会、新疆有色协会: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4〕1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项目范围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尾矿充填、尾矿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时间。

  (四)采用列入《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139号)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8号)中的技术项目申报优先。

  (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提取有价组分类的项目必须含有后续尾矿整体利用工艺技术。

  (六)项目的工程核心技术应成熟可靠,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示范效果显著;工程实施单位在尾矿综合利用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委(经委)、安监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地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每个地州市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请有关行办、协会通知本行业企业向所在地州报送申报材料,中央企业项目直接报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

  (二)申报所需材料:各地经信委(经委)、安监局联合推荐上报项目文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项目竣工验收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提供电子版,无需纸质材料)。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并装订整齐,胶装方式汇总整理为合订本。上报文件一式两份,项目材料一式七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报自治区经信委文件一份项目材料六份,报自治区安监局文件和项目材料各一份。

  (四)申报时间:请于2014年2月15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审核上报

  自治区经信委、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

  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      高建华   0991-4526023

  电子邮件:jmwhzc@126.com

  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处  刘奇江   0991-2846002

  附件:1.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封面格式

  2.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3. 项目基本情况表

  申报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附件1-3.doc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国家相关文件.ra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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