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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80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

  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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