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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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2月23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委)、经信委、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
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实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补助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补助,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三)分类管理。中央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的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本办法对中央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即年初预拨资金与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车辆标台数挂钩,年度清算资金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
(四)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着重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为2016-2020年,到期后根据中央规定和我省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城市公交行业基础信息统计、汇总,组织编报补助资金分配草案,下达补助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工作任务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省经信委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督促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治理安全保障,配合做好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计划,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对象是城市公交企业运营者,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具体补助对象,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七条 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与各市、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根据中央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量和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各市、县(市、区)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计算当年各市、县(市、区)的预拨补助资金。其中,纳入预拨补助资金的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标台数按月折算。补助资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F:中央年初预拨我省的补助资金总量;
BSU:当年经审定的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标台数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轮渡按用油量折算为标台数;
i:各市、县(市、区)。
第八条 年度清算的补助资金与各市、县(市、区)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根据中央年度清算的补助资金总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各市、县(市、区)当年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和实际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计算当年各市县的年度清算补助资金。未完成本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按应完成的目标数相应扣减当年应拨的全部年度清算补助资金,扣减的资金用于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的奖励。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SF:中央年度清算我省的补助资金总量;
NBSU:当年经审定的实际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按目标数计入);
NeBSU:当年经审定的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按目标数计入);
i:各市、县(市、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基础档案和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库,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公示无异并经第三方审计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至所属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相关数据、资料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审计厅等部门。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我省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数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等情况整理汇总,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审计厅及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包括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后,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在30日内下拨资金到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60天内,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应当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对各市、县(市、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程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同时,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任务以及我省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下达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数,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补助对象和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补助对象,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瞒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划拨补助资金,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实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