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重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3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精神,扎实推进规范发展活动,进一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引入合格法人股东,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现就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组原则

  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规范发展活动要求,结合行业年审和年度监管考核,积极稳妥开展重组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化解风险、促进发展,打造一批资本实力和贷款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重组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纳入重组范围:

  (一)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鼓励郑州等市将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元的纳入重组范围;

  (二)缺少法人股东(主发起人),或法人股东实力较弱,不符合(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要求;

  (三)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变更的;或有6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变更的。

  三、重组方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通过投资控股方式实施。鼓励省内外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其他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进入现有小额贷款公司。

  (二)重组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

  (三)重组后,主要法人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在30%-50%之间,法人股东的出资条件要略高于(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

  四、重组程序

  (一)重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协商一致,依法签订重组协议。

  (二)参与重组的当事人,须向县级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核、公示,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内容应发布在省辖市的主流媒体(报纸)上,并设立省、市举报电话。公示无异义后,按程序报省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重组,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小额贷款公司重组工作顺利开展。

  (二)经市、县级监管部门审查,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重组。严禁借重组之机买壳卖壳。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在重组中弄虚作假,或借重组逃废债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重组中逃废债务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取消重组主体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认真负责,搞好服务。对把关不严,隐瞒举报内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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