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宁夏 » 科技厅 » 正文

关于开展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区、市)科技局、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

  为规范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知识型员工和科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3、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到达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

  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不低于3%;

  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5、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