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意见

发布日期:2013-07-05    浏览次数: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18条政策措施,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运行,我省将进一步落实运行补偿政策,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我省将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数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专项补助、奖励基金总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总额、医保实际支付总额和对院长(主任)的奖励挂钩。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一般不低于60%,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为保障村卫生室运转,在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3600元。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名下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账户,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年终结算。对具有村医资质、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村医,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

  完善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政策,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从《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中选择,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0%。建立黑名单制度,连续3个月未能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招标采购和配送。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