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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同时结合海关总署2014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监管条件的HS编码(详见附件1)
1.将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增列入《目录》。其中2902500000、2903991000、2905121000、2905122000、2915330000、3903110000、3909400000、7603100090等8个HS编码实施进出境检验监管,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7106101900、7106101100、8108202910、8109200010等4个HS编码实施进境检验监管,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7903900090实施进出境检验监管,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
2.将3006200000、3006300000、3822001000、3822009000等4个涉及特殊物品的HS编码增列入《目录》,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监管,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V/W”。
3.8535301000、8535302000、9018110000等3个HS编码不再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调出目录,删除监管条件“A”和检验检疫类别“L”。
(二)监管条件不变,调整检验检疫类别的HS编码(详见附件2)
1.4014100000、8501109902、8501109190、8501109990、9018904000、9018909000、9021500000、9022120000、9022130000、9022140090等10个HS编码不再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取消检验检疫类别“L”。
2.3813001000、4418101000、4418109010、4418109020、4418109090、7308300000、8424899910、8424899990、8424902000、8517623900、8540401000、8540402000、8544422100、9020000000、8471504001等15个HS编码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增设检验检疫类别“L”。
3.1211901500、1211902700、1211902900、1211903200等4个HS编码实施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管,增设检验检疫类别“R/S”。
4.1211901400、1211901600、1211901900、1211903300、1211903500、1211903700等6个HS编码不再实施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管,取消检验检疫类别“R/S”。
(三)根据2014年度的海关HS编码的合并、拆分、变更情况,对《目录》内编码进行相应调整进行对应调整。
二、涉及的特别监管问题的说明
2014版《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与海关联合监管。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实施放射性检测。前四位为2516、2607、6802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实施符合性确认。
1、HS编码8414301101、8414301190、8414301200、8414301401、8414301402、8414301490、8414301501、8414301502、8414301590、8415812001、8415812090、8415822001、8415822090、841850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或“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2、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实施临时强制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1号联合公告《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HS编码3924100000、761510901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HS编码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五)涉及禁止进出/口的HS编码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3)。
0501000000等7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或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A/”。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一律禁止进口。详见附件。
0510001010等41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一律禁止出口。详见附件。
0506909011等3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一律禁止进出口。详见附件。
(六)涉及食品添加剂类的HS编码监管。参照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和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根据申报用途确定检验检疫类别。如企业申报为“医药工业用途”等属于非食品用途的,可参照《公告》中“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医药监管事宜,请企业咨询有关主管部门。
(七)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管理。为方便管理,在CIQ2000系统中部分对应商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CCC入境验证类别设为“L”,但“L”仅作为对应商品的验证提示,不作为对应商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监管条件。
(八)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有关2014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相关问题,企业可致电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检务部门咨询。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1月2日
附件1:调整监管条件的HS编码.XLSX
附件2:调整检验检疫类别的HS编码.XLSX
附件3:涉及禁止进出口的HS编码.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