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07    浏览次数:1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新疆电力公司,新疆有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化解产能过剩、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效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决定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自治区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电解铝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体系,电解铝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将统计数据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三、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电解铝企业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并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电解铝企业上一年铝液生产量及其耗电量,并将核查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四、新疆有色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解铝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及时了解电解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情况,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五、各电解铝企业要建立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铝液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并将集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主动配合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六、自治区经信委每年3月中旬前将区内电解铝企业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4月15日前明确区内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七、电网企业要对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用电进行计量,计量装置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装设于电解铝企业整流器交流侧,并由质检部门或授权机构定期校验加封。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在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出口端安装经质检部门或授权机构鉴定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并按期抄表。同时,电网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铝液电解用电量(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八、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

  九、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上述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经信委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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