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9    浏览次数:5

 

关于2012年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质监函﹝2012﹞244号

 

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培育发展一批省名优产品,现将组织申报河北省优质产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我省境内企业生产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工、农业产品,均可参加申报。有效期已满的“河北省优质产品”应重新申报。申报的产品应当是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名牌培育创建中具有一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类

  1、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先进水平。

  2、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竞争力,产品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销售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4、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并能认真执行。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产品具有注册商标。

  5、产品在近三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

  6、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要获得采标认可证书,国家和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新产品须鉴定定型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7、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农业类

  1、产品品质优良,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居先进水平。

  2、产品适应农、林、水产、畜牧业发展和市场要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或具有区域特色,产品具有注册商标。

  3、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种养植面积和数量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

  4、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5、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6、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推荐程序

  (一)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表》(见附件1),报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为加强对申报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把关,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申报河北省优质产品企业质量管理现场检查表》(附件2)的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分,并提出检查结论和推荐意见。

  (三)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河北省优质产品各市推荐数量”(附件3)的要求确定初选名单,经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同意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四、产品检验

  申报产品应提供申报当年或前一年省以上法定质检机构监督检验报告或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样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推荐时间

  各推荐单位务于5月30日前将确定推荐的省优质产品申报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4)各一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六、管理和要求

  省优质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各市参照《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省优质产品进行日常管理。省将不定期对省优质产品进行抽查。

  各级各部门在组织申报推荐过程中,要坚持企业自愿和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不得向企业收费,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附件:1.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表

  2.申报河北省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现场检查表

  附件  3.河北省优质产品各市推荐数量表

  4.申报河北省优质产品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关于2012年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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