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在宁夏财政厅网站(www.nxcz.gov.cn/)、宁夏政府法制网(www.nxfzb.gov.cn)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951-5069447(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
0951-5016587、6038012(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募集的除[U1] 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九)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情况纳入财政综合预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监督,协调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单位和个人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