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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0〕11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除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辖县级区以外的各地州(市)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均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地州(市)财政部门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上报材料包括:

  1.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3.地州(市)财政部门、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对各县申请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4.本地州(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总结,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5.各县(市)财政部门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二)县(市)财政部门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上报材料包括:

  1.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3.县级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意见。

  4.本县(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总结,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5.各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三)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3.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总结。

  4.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5.涉农贷款增量超过20%的金融机构,需填写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

  6.2012年以后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时,需提供银监局批复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

  请各地州(市)财政局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纸制材料及其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纸制材料一式两份(扫描件无效),报送表格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0〕52号)后附表式为准。

  联系人:董 文 电话:0991-2831254

  附件: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明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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