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0〕11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除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辖县级区以外的各地州(市)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均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地州(市)财政部门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上报材料包括:
1.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3.地州(市)财政部门、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对各县申请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4.本地州(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总结,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5.各县(市)财政部门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二)县(市)财政部门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上报材料包括:
1.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3.县级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意见。
4.本县(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总结,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5.各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三)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3.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总结。
4.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5.涉农贷款增量超过20%的金融机构,需填写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
6.2012年以后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时,需提供银监局批复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
请各地州(市)财政局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纸制材料及其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纸制材料一式两份(扫描件无效),报送表格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0〕52号)后附表式为准。
联系人:董 文 电话:0991-2831254
附件: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明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