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4〕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小企业集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新经信企业〔2013〕164号),现就开展2014年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及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自治区经信委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中,第四、第五、第六条基本条件和相关功能要求筛选推荐。
二、申报资料
申报创业基地(含示范基地,下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基本情况,人员与组织机构、厂房场地、基地发展投资等情况;基地内小企业入驻、孵化、毕业、倒闭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发展思路或规划等。
(二) 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2)、创业毕业企业名录(见附件3)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年度,最少两年)。
(五)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实施方案(复印件)。
(六)基地提供服务及经营情况,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咨询和后勤等服务及厂房租金优惠情况等。
(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基地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
创业基地的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各行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见附件5),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
(一)对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大学科技园等相关具备孵化、创业辅助功能的相关场所和机构,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国家或自治区出具的证明或核准文件的,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申请单位必须按附件(可下载)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请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行办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电子版及纸质申请报告、推荐表一式二份,相关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一并报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联 系 人:王莉 王涛
联系电话:0991-4523449 4523436(兼传真)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doc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名单附件2.doc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毕业企业名单附件3.doc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4.doc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附件5.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