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2016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我省是长江经济带11省市之一)开展《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发展部分的编制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省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关于实施产业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十三五”规划、发展实际和产业布局,研究提出本州(市)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品,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在保护生态条件下推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适应,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
二、主要内容
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相衔接,紧紧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产业准入制度,提出产业发展禁止类、限制类行业、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列入负面清单的内容应当尽量简化、确属必要。
三、组织实施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组,科学合理的研究提出本州(市)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定和调整中要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格式和报送要求
请各州(市)参照“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准入负面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开展编制工作。并于7月22日前将本州(市)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报送我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及电话:岳可成雪莲0871-6351308463512693
附件:1.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
2.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