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08    浏览次数:2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戏曲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制定扶持地方戏曲发展政策”列入2015年重点改革任务,2015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戏曲传承发展的支持力度,解决传统戏曲艺术面临的活力不足、剧种减少、人才断档、市场萎缩等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目标明确,在“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戏曲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体系,加强越剧、婺剧、绍剧等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发展规划,提高全省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整体保护发展水平。在长三角地区形成以浙江为核心的中国越剧文化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成国家级戏曲传承发展示范区。第二部分为6项主要任务,一是扶持戏曲剧种传承,具体包括在全省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振兴地方戏曲、推动学校戏曲通识教育、强化农村文化礼堂功能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传承发展;二是通过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扶持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剧团、保障重点戏曲院团等举措扶持戏曲团体发展;三是扶持戏曲剧本创作,加大原创剧本创作扶持力度,鼓励面向全国征集购买优秀戏曲剧本;四是扶持戏曲人才培养,包括完善戏曲教育教学体系、打造戏曲浙军等内容;五是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戏曲演出力度、建设戏曲演出综合体等方式扶持戏曲市场培育;六是扶持戏曲创新发展,积极推进戏曲艺术改革,创新戏曲传播方式。第三部分为5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文化部门、文联等单位的责任;二是加大对戏曲传承发展的财政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三是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才的通道;四是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五是加强戏曲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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