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经信原材料发〔2014〕3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要求,开展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并做好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4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请各市研究提出2014年15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做好初审把关工作,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目标计划文件及数据光盘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各一式两份)。
二、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中央财政对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予以奖励;同时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有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行业范围(涉及第一章第三条)。2014年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二)奖励条件(涉及第二章第四条)。
将第一款补充完善为: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4年15个工业行业奖励门槛见附件)。
同时,将第三款“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调整为:“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三)《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根据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2013年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及计划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做好初审把关工作,并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数据光盘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一式两份)。同时将2013年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际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一并报送。
三、及时报送2013年工作总结
各地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在2014年1月底前,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规定,将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见附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各一式两份)。
在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和总结时,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联系人:李国威
电 话:0951-6038255
邮 箱:79sloop@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王海源
电 话:0951-5056130
邮 箱:kgbwhy@163.com
附件:1.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励门槛
2.××市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
3.××市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名单
4.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规范格式
5.××市2013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样式)
6.××市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