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关于审批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轮台工业园区综合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新金发〔2013〕第0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轮台工业园区综合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位于巴州轮台县城以西约20km拉依苏工业园区的化工区。项目起点接轨从轮台站西端咽喉南侧引出,向西与南疆铁路并行,终点进入园区工业站。项目主要承担园区内企业之液化石油气、原油、甲缩醛、甲醇、乙醇、对二甲苯、环己烷、环己酮、苯乙烯、溶剂油、苯、煤焦油、燃料油、重油以及煤炭、焦炭、兰炭、平板玻璃等液、固体货物运输。运输能力为近期(2020)总发运能力287万吨/年,远期(2030)总发运能力494万吨/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1)铁路专用线:全线铺轨17.99公里,其中正线铺轨10.111铺轨公里,站线铺轨7.88铺轨公里,铺道岔20组,铺设道砟4.65×104立方米。专用线设计标准为工企I级单线铁路,内燃牵引,预留电化条件。全线设框架小桥1座,涵洞20座,跨线公路桥1座。(2)站场及罐区:项目站场沿专用线按纵列式设计,主要分区包括液体化工产品储存装卸区和固体货物储存装卸区。液体化工产品储存装卸区建设集中储罐区、装卸栈桥鹤嘴等设施;固体货物储存装卸区内划分成件固体货场、散装固体货物到发中心、危险货品区,散装固体货物到发中心主要承担煤炭散装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工作,配套建设封闭式煤仓、封闭式自动装卸输送系统等设施,成件固体货场和危险货品区主要承担袋装、桶装、螺纹口瓶装成件固体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工作。(3)公共配套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商务办公楼7768平方米和相关附属设施。包括泡沫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事故水池、油气回收设施等。建设防渗废水池、事故池、罐区围堰等;绿化面积15500平方米。
项目设取土场1处(利用做弃土场);设置施工便道5.7公里。本项目永久占地面积为286.6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7449.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2万元。
该工程建设符合《新疆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同意你们按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下一步设计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书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对环评尚未确定的材料厂、制梁场、铺轨基地、临时存渣场等施工营地位置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计,位置确定后报当地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环境管理中要认真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规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施工车辆严禁随意行驶;严格落实线路两侧防风固沙等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缩短开挖面裸露时间;取土场深度须小于3m,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取弃(渣)土场、制梁场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和恢复,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严格落实煤炭储运中的密闭输送廊道、密闭煤仓等全封闭储运设施,并严格落实装卸过程喷雾抑尘、控制落料高度、装车车帮须高于煤炭10厘米、表面喷洒抑尘剂、加盖篷布等各项防风抑尘措施;设置排水槽及收集池;焦炭、兰炭等须采用袋装储运到指定货场;储罐区、装卸货场、运输道路等地面均须硬化。落实站场及专用线两侧绿化防尘措施。
(三)各类施工及运营期废弃物严禁随意排弃;生活污水近期采用地埋生物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绿化,远期依托园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到轮台县垃圾填埋场处置。清洗废水集中排放到灌区防渗污水池;危险废弃物须集中收集储存,定期运往新疆南疆(阿克苏)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储罐须采用浮顶罐;锅炉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Ⅱ时段二类区标准。
(四)严格控制车辆鸣笛,使用低噪声风笛,机车安装轮轨润滑器;确保噪声与振动达标;站场和沿线声环境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声环境敏感建筑。
四、危险固体货物区须设置专用仓库,加强管理并满足危险货物堆存、装卸等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储罐外壁降温、内壁防腐、储罐区防渗、防火围堰、应急事故池等风险防范设施;制定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我厅备案,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项目开工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施工期及时报告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工艺等发生变更与本次评价不符的应及时向我厅重新报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我厅提出试运行申请,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在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委托巴州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并提交监察报告。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巴州环保局、轮台县环保局,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