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大力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英才,现决定在实施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的基础上,设立“青年东方学者岗位计划”,支持市属高校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将引进海外优秀青年人才作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以更大的力度加以推进。各市属高校要立足办学定位,聚焦科学前沿,对接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海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实际需求,按照“扶需、扶特、扶强”的要求,强化人岗匹配、有序引才。
1.围绕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和本校核心学科(专业)建设,引进有望成为本领域教学、科研或技术带头人的优秀青年人才。
2.将引进青年东方学者纳入院士、“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东方学者”等学术带头人领衔的团队。
3.进一步完善符合青年东方学者特点的用人机制,坚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放手使用引进的青年东方学者,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青年东方学者”申报对象为上海各市属高校新(拟)引进的青年人才。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2.在海外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或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或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博士后经历。
3.申报时在海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或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已回国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1年之内。
4.入选当年应全职回国工作,并与引进高校签订三年全职工作合同,逾期回国将取消称号和资助。
5.已入选“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东方学者”等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在“青年东方学者”申报范围。
在国内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类似海外经历,并具有很好的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人才,可以提出申请;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具有独特专长(技艺技能)且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等方面要求。
三、支持措施
1.每年在上海市属高校设立50个青年东方学者岗位。
2.市教委给予“青年东方学者”每人每年资助20万元,连续资助三年。其中,岗位补助每人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每人每年10万元,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等费用,具体包括劳务费、材料费、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学术会议(活动)费等。经费使用须遵守有关财务规定。
3.各有关高校应为“青年东方学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高校为“青年东方学者”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提供配套支持,支持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外,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青年东方学者”提供工资、保险、福利、居住等待遇。
四、申报评审等工作要求
青年东方学者申报评审、考核管理等,参照《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47号)有关要求执行。
即日起,学校可以根据文件精神,做好申报准备工作。首批申报人员出生年月一般应在1979年1月1日以后,回国时间须在2012年9月1日之后,其他要求对照申报条件。如属于破格范围内的,可以提出申请,学校须提交破格申请报告,注明破格范围、破格理由。
11月28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df.shjwrc.gov.cn),申报完成后下载材料。网上填报联系人:鲍文彬;联系电话:62523031。
12月15日前各高校应将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书一式3份,证明材料1套)和汇总表(样式见附件)盖章后报市教委人事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光盘)。
各校须严格对照文件精神进行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申报资料准确、详实。凡是在申报书中涉及的重要经历、重要成果须在附件材料中有所体现,一般应包含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任职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工作证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明、获奖证明等。
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的高校,视作自动放弃。
联系人:朱晨光;联系电话:23117074
附件:2015年上海高校青年东方学者申报情况汇总表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