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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01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以及《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6]308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北京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北京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在北京市版权局领导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办理北京地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负责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 为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登记中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北京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的交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专项资金。凡在北京市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市版权局按照每件3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内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接受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后,于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由登记中心视情处理。

  第七条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登记软件著作权应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个人申请的须提供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4.软件登记所需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为提高登记效率,登记中心推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办员制度。各单位应当设立专办员,经登记中心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持证办理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版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利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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