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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1

陕农业办发〔2012〕83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农业部将表彰一批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现就有关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在已命名省级百强示范社和各地推荐的第二批省级百强示范社之中推荐。要突出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对从事粮棉油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百强示范社予以倾斜。推荐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推荐真正代表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的百强示范社。

  二、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高于省级百强示范社的标准,是百强社中的强社。

  (二)2010年7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转有效,与成员紧密。

  (三)成员账户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四)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具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拥有注册商标,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认证,获得绿色、有机、QS认证的优先推荐。

  (五)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推荐程序

  (一)申请。拟申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的百强社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推荐表》(附件2,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兼顾产业类型择优选择,经初审合格后,在《推荐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合作社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对所推荐的百强示范社的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及相关材料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在《推荐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厅农经处。 省农业厅对各地推荐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并向农业部推荐。

  四、要求

  (一)推荐工作要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二)各市(区)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等额、顺序推荐,严禁超报。对超出推荐名额的,不予审查。

  (三)对拟推荐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要进行公示,认真听取社员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按照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取消其推荐资格和百强示范社资格,并取消所在市(区)的相应名额。

  (四)各市(区)将正式文件和电子稿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省农业厅农经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桑兴岳

  联系电话(传真):029-87321844

  电子邮箱:sxsnhb@163.com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推荐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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