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推进本市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升本市对外文化贸易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现就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按照“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抓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坚持统筹发展、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努力提升上海城市文化软实力,努力打造上海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推动上海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以繁荣发展文化市场为基础,优化上海对外文化贸易结构,提高对外文化贸易额在上海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加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力度,营造上海对外文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到2020年,培育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强的对外文化贸易骨干企业,一批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文化产品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企业,搭建若干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将上海建设成为文化交流频繁、文化贸易繁荣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二、工作重点

  (一)按照国家和上海文化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用足用好上海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优势,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文化贸易发展。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加快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深化改革,激发文化企业创新活力;积极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培育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市国资委负责)

  (二)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沪府办发〔2014〕18号)要求,做好文化领域扩大开放政策在自贸试验区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制订新的文化服务业开放举措,调整并逐步缩减涉及文化服务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引进具有国际营销渠道、品牌影响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外资文化企业、商会协会和总部基地等,搭建国内外文化产业、企业、产品和服务交流合作平台,拓宽文化“走出去”渠道。(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浦东新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培育并支持上海文化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为依据,启动“上海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上海市文化出口重点项目”认定工作,重点发展文化信息、创意设计、动漫版权等文化贸易,加快发展演出演艺、影视制作、数字出版、艺术品交易、休闲娱乐等文化贸易。(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四)培育和认定一批在文化贸易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较大的对外文化贸易示范基地和交易平台。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做强对外文化贸易,重点支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级、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上海),加快打造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扩大文化项目和文化资本的输出。(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创办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以原创为重点,对突出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和本土文化特色的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探索和支持对外文化贸易新兴领域发展,重点支持文化贸易语言服务基地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推动语言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标准化,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文化贸易语言服务。(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六)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文化企业、演出剧场和文化项目实体,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文化经营机构等;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兴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以欧、美和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将本土文化产品和服务逐步拓展至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市场;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艺术节等节庆会展活动。(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七)以张江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为载体,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文化装备业,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加快实施互联网原创影视制作与创播、立体电视内容制播设备系统等七大领域的文化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聚焦文化创作、传播、展现等重点环节,引进“四个下一代”(即“下一代大型5D剧场、下一代舞台、下一代半导体彩色激光源和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落户上海,推动文化领域的技术突破。(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鼓励上海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各类对外文化贸易扶持资金,对获得中央资金奖励的,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配套支持。加大“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对文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本市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化“走出去”等专项资金在支持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创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国家“营改增”改革试点,切实保障纳入试点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并在上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经认定后继续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引导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建立上海文化企业融资项目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对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专业征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六)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对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引导保险机构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加强与国际救援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文化产业项目人员的境内外急难救助。(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开展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等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八)尽快培育国家和上海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按照《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规定,对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上海海关负责)

  (九)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配置专项出版权。(市政府外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十)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高结算便利化水平,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管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一)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分析工作,结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定期修订“上海市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发布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数据,积极推动该项统计制度升级为国家制度;做好对外文化贸易的形势分析和动态调研工作;完善文化领域对外投资统计,研究发布上海市文化创意对外投资统计数据。(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市文创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海关、国家外管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二)创新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及时为对外文化贸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法律咨询。积极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等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版权保护及边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版权授权体系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开展新《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提升文化贸易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营造有利于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舆论环境。(市新闻出版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工商局、上海海关负责)

  (十三)鼓励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学科建设和智库建设,提升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的能力,促进专业人才培养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探索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培养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依托“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和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提升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创新创意创业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通过实施国家“千人计划”、“浦江人才计划”等各类引才引智计划,发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的指导性作用,实行政策聚焦、服务聚焦,进一步集聚海内外优秀文化创意人才,为本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十四)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由商务、宣传、文化、外事、发展改革、财税、金融、海关、统计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规范对外文化贸易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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