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我厅在乌鲁木齐市组织召开了《吉木乃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10人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吉木乃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位于吉木乃县县城北侧,东至319省道,南至吉木乃县城迎宾路,西起吉木乃县防洪渠,北起吉哈公路与广汇路交口处南侧,东西长约2.3千米,南北宽约9.5千米,总用地面积14.39平方千米,建设用地面积13.98平方千米。
参照国务院设立边合区的相关批示,结合边合区的实际性质与功能,将边合区总体定位为:以境内外能源资源开发为主导,集加工制造、仓储物流、商品贸易及配套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经济功能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木乃县全县产业聚集区和县域经济增长引擎;新疆地区经济繁荣、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开放示范区。
规划期限:近期为2012至2015年,中期为2016至2020年,远期为2021至2030年。
二、《报告书》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了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估了产业定位、发展、空间布局的环境适宜性,分析了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生态承载力、能源承载力及生态风险,论证了《吉木乃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了《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基本合理,基础资料较翔实,对主要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结果合理,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对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基本可行,公众参与的过程符合有关规定,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从总体上分析,《规划》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天山北坡经济带发展规划、新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新疆生态功能区划、阿勒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吉木乃县县城总体规划、吉木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基本协调。在规划方案完善和规划实施中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合理优化调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方案的基础上,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规划》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优化调整
(一)结合区域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的承载力、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进一步优化调整规划方案。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结论以及边合区所处位置、限制因素,合理确定边合区产业定位。结合水资源承载力,提出“以水定产”的建议。
(二)边合区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做好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必需的防洪设施应先期建设,避免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三)应统一规划边合区的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必须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原则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建成完整的排水和中水回用体系。做好边合区初期雨水的收集,与生产废水一并集中处理;生产废水应循序、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综合利用。应配套建设工业固废处置场,产生的固废优先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按规范安全处置。
(四)严格设置边合区企业的环境准入标准,入区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根据边合区产业定位和用地布局,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按计划进行搬迁。
(六)边合区应做好规划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征用的林地、草地,提出具体可行的补偿要求。
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解决好边合区现有环境问题,立即依法制止现有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边合区应严格禁止环评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入区,与边合区产业类型不相符和达不到边合区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严禁入区。
(二)边合区规划实施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厂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如出现未按要求先期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建设缓慢等突出问题,我厅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边合区内除基础设施项目外,产生污(废)水的建设项目环评实施限批。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污染防治制度和环境监控体系等,确保环境安全。在边合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边合区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四)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做好边合区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边合区循环经济,制定切实可行的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产废水综合利用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提出区域污染物总量消减的具体方案及保障措施。
(五)规划实施后,应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审。
六、边合区规划所包含的近期(5年内)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对于符合边合区总体规划产业定位、总体布局和相关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社会经济概况、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调查、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内容原则上可以适当简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