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企〔2013〕60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5月21日
附件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扣除对移民的直补资金后,分配我省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特困移民解困补助、人均0.5亩耕地以下增加生产资料补助和水上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等支出。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支出。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切块分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具体由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四)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的分配和管理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企〔2013〕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及工程物资的采购,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应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建后管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备案。
(二)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专账核算、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拨款凭证,报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应提供的拨款凭据包括:项目资金文件、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协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决算报告)、承建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等。第一次可按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工可按照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将预留保证金及时拨付完毕。
(三)当年项目建设未完成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资金的,可结合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情况,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竣工验收应由上级移民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二)项和第(四)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省财政厅拨付给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的结余资金,各地可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移民、水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农〔2008〕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