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意义。制定和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构建以“双告知”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通过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向社会公示后置审批的事项名称、审批部门和依据,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准入效率。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企业以书面承诺方式先行领取执照,再办理有关许可证件。二是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照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信息告知有关审批部门,由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向全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前置审批。
3.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规定,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浙政办发〔2015〕93号)公布的554个项目为基础,对国务院公布的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4〕27号)中明确的许可事项,进行对比梳理和完善,形成了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后置审批目录制定的意义和依据,就经营者按目录进行申请的程序进行了说明,对审批部门按目录执行审批提出了要求,还要求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后置审批目录共计211项,包括项目名称、审批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项目名称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名称,结合国务院、工商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了微调;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予以列明;设定依据明确了后置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通知》的发文范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适用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后置审批项目生产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标准
《通知》要求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须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该事项审批对象是各类市场主体,而非个人。审批项目是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或从事经营行为所必需,而非对一次性行为事项的审批。
(四)适用期限
根据国务院要求,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公布后实施,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审批部门新增或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依法提请省政府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五)术语解释
“后置审批”指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取得许可证或相关文书、证件的审批机制。
“先照后证”指从事后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前置改后置”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将原先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取得的行政许可,调整为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审批手续的机制。
“审批部门”指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不含工商注册登记部门)。
“登记注册”指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