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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公示 (第六批)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4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于2013年12月31日对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经研究,拟同意委托宁夏石嘴山市沐嘉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15日。自本公示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传真和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 关于委托检测机构的意见。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公示意见综合决定是否对申请机构进行委托。

联系电话(传真):0951-5160961

电子邮箱:nxwrfz@163.com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地   址

检测线数量

(条)

 

核准机

构类别

委托证书编号

1

宁夏石嘴山市沐嘉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汝路东欣盛路北(二厂工业园区)

2

B类

640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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