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船舶设计、生产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4

各市、州工信委,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船舶市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确保船舶质量安全,省工信委、省交通厅根据全省船舶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船舶设计、生产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甘肃省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暂行方法》及《甘肃省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船舶设计、生产单位(企业)等级复查表(点击下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0月10日            2013年10月10日

甘肃省船舶设计、生产单位(企业)

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船舶市场,完善行业协调联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确保船舶质量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设计和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省工信委主管全省船舶企业的评价及发证工作。省工信委会同省海事局具体负责船舶企业申报等级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标准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201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甘肃省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暂行方法》、《甘肃省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暂行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五条 评价要求

  一、船舶企业具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自愿申请等级评价。

  二、船舶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设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设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对新登记组建或升级的船舶企业,依据《评价标准》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评价,确定船舶企业等级,评价合格的船舶企业颁发或换发《船舶设计单位等级证书》、《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等级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两年,对新审核评价合格的船舶企业首次颁发的《等级证书》和复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经整改合格的船舶企业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对不遵守国家船检法规、规范的船舶企业,收回其《等级证书》。

  五、各级(类)船舶企业,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复查。《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30日未复查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等级证书》。

  第六条 评价程序

  一、省工信委会同省海事局对申请等级评价的各级(类)船舶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评价和复查,市、州工信委和海事管理机构派人参加。

  二、新登记组建和升级的各级(类)船舶企业,首先向辖区市、州工信委提交申请,市、州工信委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等级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通过初审后,上报省工信委申请现场审核评价,省工信委收到申请文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审核评价。

  三、申请复查的各级(类)船舶企业,填写《甘肃省船舶设计、生产单位(企业)等级复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市、州工信委和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盖章后,报送省工信委,由省工信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地方海事局等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

  四、对新登记组建的各级(类)船舶企业,通过现场审核评价合格后,由省工信委批复并颁发《等级证书》。对升级和复查的船舶企业,通过现场审核评价和复查合格后,由省工信委换发《等级证书》。对所有合格船舶企业,由省工信委会同省交通厅联合公布年度全省合格船舶企业名录。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前由甘肃省地方海事局印发的有关船舶企业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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