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新修订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本市实际和先照后证管理要求,我委组织对《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沪经运?z2005?16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4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001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angjj@sheitc.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